四川(郫县)鑫和创业园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四川(郫县)鑫和创业园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园区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郫县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下属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协调关系、联络友谊、服务会员、促进生产、繁荣经济、互相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郫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鑫和创业园区内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提倡爱国、敬业、守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指导、协助会员办好企业。
(四)引导会员发展与园区内外的经济合作,沟通和协调会员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
(六)组织交流生产经营经验,帮助会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根据政策和需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
(八)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文娱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企业入会的为企业会员,以个人入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属园区有一定经济实力、效益良好、热心公益、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代表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会务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
(七) 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郫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郫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7(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郫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或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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